(十九)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加大对农民工居住较为集中的城乡结合区域的基础设施规划力度,提高城市公共基础设施保障能力。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管理,农民工租赁的房屋和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提供的宿舍,必须符合住宅安全标准和基本卫生要求。建立房屋租赁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农民工提供房屋租赁信息。
七、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二十)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要有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权利。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本人,并通过适当方式行使民主权利。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禁打骂、侮辱农民工的非法行为。
(二十一)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凡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工作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工,均可在当地申请落户。对已经落户的农民工,允许其配偶和子女投靠落户。
(二十二)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外出务工农民,只要保留农村户口的,就应依法享受承包土地的使用、受益和流转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土地二轮延包后,全家迁入城市社区的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方可收回其承包地。承包期内,需要对承包地进行调整的,按照土地承包法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欠缴税费和土地摞荒为由,收回农户承包地。已收回的,要立即纠正,予以退还。对外出农户中少数没有参加二轮延包,现在返乡要求承包地的,要区分不同情况,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并鼓励其发展多种经营。
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但不能撂荒。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要坚决纠正违背农民工意愿,强迫流转土地的做法。强迫流转的,流转无效,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责任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擅自截留、扣缴流转收益的行为应予查处,并退还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