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岗位培训责任。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用人单位,要按国家规定强制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于政府组织的培训。要加强对农民工培训的考核,定期对培训机构和培训情况进行抽查,并对各环节和综合效益进行评估,保证培训质量。
(十)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强化农村“三教”统筹和农科教结合,充分发挥农村各类职业学校、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以及各种农业技术推广培训机构的作用,大力普及农村先进实用技术,大力培养农村实用型人才和技能型人才。支持各类职业院校扩大农村招生规模,鼓励农村初、高中毕业生接受职业技术教育。建立贫困家庭学生助学制度,通过助学金、奖学金、贷学金和学费减免、生活费补贴等多种形式,帮助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完成学业。
五、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十一)高度重视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失业和养老保障问题。根据农民工流动性大、劳动关系不稳定等特点,积极探索社会保险关系和待遇的转移接续办法,使农民工在流动就业中的社会保障权益不受损害。要兼顾农民工工资收入偏低的实际情况,实行低标准进入、渐进式过渡,调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十二)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要认真贯彻落实《
工伤保险条例》,依法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并针对农民工季节性强、流动性大等特点,制定方便、灵活的参保办法。
要认真实施以加快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平安计划”,用三年左右时间将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等行业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同时,建筑施工企业应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其他所有招用农民工的单位也应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农民工发生工伤后,要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
(十三)抓紧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问题,要坚持分类推进的原则,先将工作相对稳定、工作场所相对固定的农民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要采取先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立足保大病,坚持“低门槛”,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结合实际合理确定缴费率,主要由用人单位缴费。要制定适合农民工的医疗保险结算办法,积极为患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提供医疗结算服务。确定相应的工作人员,配备相应的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网络设备并保证运行经费。农民工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