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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

  加大清欠拖欠工程款工作力度。工程款拖欠清理由市建设局牵头负责,一是集中力量限期清理政府拖欠项目;二是大力清理社会项目拖欠,督促债权债务双方限期结算,签订还款合同并按期还款;三是强化工程款支付日常监督。在加大清欠力度的同时,要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
  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加快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禁止“包工头”承揽分包工程业务。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三年内不得评为“守合同,重信誉”企业;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
  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对涉及农民工多的重点行业和单位要实施全面监控和重点监控。要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公布举报电话,及时接受农民工投诉和举报,并及时予以查处解决。
  三、依法保障农民工权益,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四)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必须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农民工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规范劳动合同文本,加强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避免签订无效劳动合同。招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建筑单位,要采用省上统一制定的《建筑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书》文本,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完善相应规章制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会同有关部门,以招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建筑、加工等行业为重点,定期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五)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监督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状况、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状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情况等,及时查处用人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依法保障农民工在安全生产方面与城镇职工享有同等待遇。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全面负责。用人单位要加强对农民工职业安全、劳动保护的教育和培训,使其具备从事工作所需的安全知识与技能,了解工作的危险性,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为农民工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对作业场所内的职业危害实行分类管理,采取防护措施,对作业场内的职业危害实行分类管理,采取防护措施,进行定期检测。对不符合劳动条件的,必须及时治理。对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农民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治疗和妥善安置。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要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发生重大职业安全事故,除惩处直接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外,还要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用人单位招收、录用从事特种作业和关键工种的农民工,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他们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要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给予处罚。生产经营单位的农民工依法享有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安全管理的检举控告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工伤保险和伤亡赔偿权。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对农民工行使上述权利进行刁难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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