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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
(嘉政发[2006]76号)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为了统筹城乡发展,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切实解决好农民工问题,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推动嘉峪关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甘政发[2006]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立足市情,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着力完善政策,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促进全市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尊重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消除对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性障碍,使他们和城市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强化服务,完善管理。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和改善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发挥企业、社区和中介组织作用,为农民工生活与劳动创造良好环境和有利条件。
  --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实行农村劳动力异地转移与就地转移相结合,既要积极引导农民进城务工,又要大力发展乡镇企业,扩大农村劳动力在当地转移就业。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从我市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解决农民工面临的各种问题。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既要抓紧解决农民工当前面临的突出问题,又要依靠改革和发展,逐步解决深层次问题,形成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体制和制度。
  二、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
  (三)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严格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依法明确基本工资制度、岗位工资标准、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以及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等内容,合理确定计件工资单价。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制定和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法保障农民工获得最低劳动报酬的权益,确保农民工工资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并按时足额发放。
  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5]18号)中规定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建设项目,在开工前由市建局负责通知并监督建筑总承包企业,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银行交纳工资支付保证金后方可办理建设项目开工审批手续。对未按规定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建设项目,市建设局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不予批准开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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