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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稳定住房价格进一步调整住房结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从2006年6月1日起,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对个人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且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比例20%的规定。
  五、规范拆迁行为,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拆迁计划管理,根据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合理安排旧街区改造规模和速度。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示已申报并经省建设厅、省发改委批准下达的年度拆迁计划和拆迁项目。凡未落实拆迁安置房源和补偿措施不到位的项目,一律不得拆迁。确需变更拆迁计划或拆迁项目,须经省建设厅审批。进一步全面推进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严格拆迁程序,规范拆迁行为。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六、加大查处力度,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监管。对已经规划许可但2 年内仍未开工的项目,要重新进行规划审查。对不符合规划控制性要求,尤其是套型结构超过规定的项目,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擅自改变设计、变更项目、超出规定建设的住房要依法予以处理直至没收。
  要加大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力度。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开发企业预售房屋,必须自领取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内开盘,并按整栋楼对外销售,公布每栋楼的开盘进度和拟销售价格。开发企业的自留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要按开盘销售价格进行销售。实行购房实名制,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全面推行商品房销售合同即时备案制。要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广告发布管理,对未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房地产、工商、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房地产交易中存在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不符合条件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要责令停止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房地产企业,要加大整治查处力度,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严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工商登记,要严格执行《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对未取得或已吊销房地产开发资质的,要吊销营业执照;对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予核发营业执照。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公开、合理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施收费。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销售新建商品住房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中介机构支付佣金,不得向购房人收取相关费用。国家关于二手房代理收费的规定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向买卖双方收取的最高收费标准,代理机构不得变相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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