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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按照规范的内容和重点进行整改,编制和实施调整矿业权设置方案,解决矿业权布局不合理问题,加强资源整合,压缩矿山数量,提高资源利用率。严格控制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完善矿业权市场配置及准入条件,建立矿产资源管理的长效机制、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快速反应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10月-2007年11月)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任务完成后,各区县政府要分阶段组织检查验收,并分别于2006年11中旬和2007年11中旬向市政府报告整顿和规范工作情况。同时要认真做好迎接省、市政府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对检查验收不合格的,暂停办理一切勘查、开采审批手续。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确保全面整顿和规范工作取得实效。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是继全面治理整顿土地市场之后,采取的事关我国当前和今后经济社会发展的又一重大举措;任务重、要求高、持续时间长、涉及面广,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重大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重大决策上来,处理好整顿与发展、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的关系。
  市政府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组负责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是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责任主体,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落实工作人员、经费和责任制,负责本辖区内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要求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整顿和规范工作的综合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和措施,清理矿业权审批情况,依法颁发、注销或吊销勘查和采矿许可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清理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核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监管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查办矿产资源开发中涉及的治安及刑事案件;监察部门负责查处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纪行为;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有关经费;商务部门负责协调管理特定矿种矿产品的出口;工商部门负责清理矿山企业登记工作,查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颁发、变更、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环保部门负责清理矿山企业环评审查工作,查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清理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依法颁发、注销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供电部门负责对无证和关闭矿山采取停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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