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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3.进一步培育和发展矿业权市场。要有效利用有限的矿产资源,加快推进矿业权一级市场建设步伐,促进二级市场有序、健康发展。凡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能以竞价方式出让矿权的,都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制定和完善矿业权市场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同时,要加强矿业权转让管理,对申请转让的矿业权人要进行全面调查,凡存在违法行为、未进入矿业权市场、拖欠矿产资源补偿费及采矿权价款的,一律不得转让,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强化矿山企业储量管理。积极推进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检测试点工作,建立储量实测、报告、监督体系,健全、完善企业财务制度和各项统计制度,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积极推行以储量消耗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维护国家权益。
  5.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机制。按照矿产资源管理法定职能,完善各级政府领导下的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目标责任制,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纳入地方各级政府政绩考核内容。各级政府要建立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国土资源部门要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实施年检制度。健全日常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制度。
  6.建立长效机制,促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按照“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加大矿山生态环境的恢复和治理的力度,为建设生态大市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四、整顿和规范工作安排
  各区县政府根据市里的统一部署,坚持以自查自纠为主,市级督查、分阶段集中检查为辅的原则,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05年10-12月中旬)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入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针对本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建立领导机构,抽调精干人员,落实好工作经费及物资保障。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营造整顿和规范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二阶段:集中整顿阶段(2005年12月下旬-2006年12月)
  集中力量,全面查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中的各种违法行为;清理、纠正和查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参与办矿、违法批矿等违法违纪案件;严厉打击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的黑恶势力。各区县政府要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及辖区内的矿业权人根据国家、省、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有关规定和本方案确定的主要内容和重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自查自纠,限期整改,及时查处各种违法案件,全面完成各项整顿任务。
  第三阶段:治理规范阶段(2007年1月-2007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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