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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11.各区县政府要组织安全生产监管、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进一步开展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强化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和监察,加强对事故隐患及危险源的综合治理,对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或者限期整改不合格的,坚决关闭。
  12.严格查处非法占用耕地,尤其是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采矿等案件。对矿山企业非法占用耕地、在基本农田内采矿等案件,要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矿山企业因采矿确需占用土地的,必须按程序报批,占用耕地要实行占一补一,没有条件补充耕地或补充耕地不合格的,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13.查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等各类违法违纪案件。各级监察部门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入股、参股等方式参与办矿和支持包庇非法探、采矿及进行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4.严厉打击盗采、霸占矿产资源的行为。公安部门要制定具体措施,依法查处矿产资源开发中的涉黑、涉恶案件和无证野蛮开采案件,严厉惩处相关责任人。
  三、规范工作的重点和主要内容
  (一)规范工作的重点
  在巩固整顿工作成果的基础上,编制和实施调整矿业权设置方案,着力解决矿业权布局不合理问题,加强资源整合,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加强宏观调控,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发展循环经济。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领导下的相关部门联动机制、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快速反应机制、社会监督机制及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报告制度。针对整顿和规范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进一步培育和发展矿业权市场,规范出让转让行为,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规范工作的主要内容
  1.严格矿业权准入管理。各区县对矿业权设置、审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严格按规定设置矿业权,对越权、违规设置矿业权的应予纠正并及时注销其许可证。严格矿业权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
  严格执行市场准入条件。凡勘查工作达不到开采要求以及没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灾危险性评估报告和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证照,凡未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必须补编,否则不予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登记。
  2.集中解决矿业权布局不合理问题。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合理调整布局,进行资源整合,做到“禁采区内关停,限采区内收缩,开采区内聚集”。各区县要制定小矿关闭、整合方案,最大限度地压减小矿山数量。到2006年底,凡达不到《安徽省24种小型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标准》的小矿,一律予以关闭;对没有按规定采取安全隔离措施、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认定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矿区开发规划及市、区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求布局不合理、环保部门提出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及限期整改不合格的矿山,要坚决予以关闭。通过整改和采矿权市场运作,重点解决小于最低开采规模、小矿布局不合理和破坏、污染环境等问题,促进资源合理开发,提高利用效率。凡达不到省、市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十五”末减少小矿数量目标的区县,不得恢复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颁发采矿许可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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