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6.依法查处弄虚作假、瞒报少报储量消耗等问题。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储量动态检测,严格执行矿山储量年报及核销制度。凡不提交年度储量报告的矿山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年检及延续、变更、转让审批手续;对瞒报少报储量消耗或少缴、拖欠、拒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及相关规费的要据实纠正或如数追缴,并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有关部门依法吊销或注销相关证照。
  7.对开采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资源,特别是河道砂石和砖瓦(窑)用粘土进行专项整治。各区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铁路、重要公路沿线附近或可视范围内的采矿活动进行整治;对按有关规定属于关闭淘汰的生产粘土实心砖的窑厂,要坚决予以关闭淘汰;对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在河道内采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允许采砂设备进入河道作业,已实施采砂作业的,要立即责令停止作业、撤出采砂设备,并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予以处罚。2006年12月31日前,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原则上暂停发放新的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采矿许可证。特殊情况,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
  8.对全市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对越权、违规颁发及相互重叠或交叉颁发两证的行为坚决予以纠正,按照法定管理权限妥善处理。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法追究发证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9.开展对选(洗)矿厂的集中整治工作。各区县政府要组织工商、环保、水利、发改委、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选(洗)矿厂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对无合法矿石来源、无政府许可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对未依法征收(用)土地、无尾矿库(或未经有资质设计单位设计建造的尾矿库)、污染环境、破坏河道、造成地质灾害的选(洗)矿厂,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要坚决取缔。对相关行政审批手续不全,擅自开工建设和生产经营的选(洗)矿厂,一律责令停建、停产。
  对拒不执行关闭、停建、停产决定的,各区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谁许可、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强制执行。供电、供水单位要依法对关闭的选(洗)矿企业断电、断水,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由当地政府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不留后患;对停建、停产的选(洗)矿企业,有关部门要暂扣其相关证照。
  10.对矿山企业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营业执照等进行全面审查。对采矿权人证照不全、内容不一致或者一个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人)有两个以上其它相关证照的,由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及时纠正。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