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2006]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三月三日
黄山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和逐步深化政务公开制度,规范政务公开考核工作,根据《黄山市政务公开暂行规定》(黄政〔2005〕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的政务公开工作。中央、省驻黄行政机关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组负责全市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市监察局负责政务公开考核的具体工作。市政府各部门所属具有社会管理、服务职能的单位的事务公开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各部门组织实施,并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组。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结果作为市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考核的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是否把政务公开列入本单位重要工作日程,并制定工作计划。
(二)政务公开事项,是否将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和本单位应予公开的重点政务及时予以公开。
(三)办事公开事项,是否全面科学地公开本单位的职责权限、办理事项、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期限、办事结果、办事纪律。
(四)内部公开事项,在机关内部是否全面科学地公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干部人事管理情况、干部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情况和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考核的方式
(一)听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