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新城区工业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黄政办[2006]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新城区工业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已经3月13日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
二○○六年三月十四日
黄山新城区工业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落实东向发展战略,加快黄山新城区开发、开放步伐,鼓励市内外企业、团体、组织和个人到新城区投资兴业,特制定以下优惠办法。
一、用地优惠
1.工业项目用地实行“六通一平”(路、电、上水、下水、通讯、燃气、土地平整),项目供地价为5万元/亩。
2.工业项目的投资强度按国土资源部〔2005〕232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投资强度为60-80万元/亩或(达产后,下同)年销售产值为120-160万元/亩、且按合同规定竣工,按项目供地价返还10%;投资强度为80-100万元/亩或年销售产值为160-200万元/亩、且按合同规定竣工,按项目供地价返还20%;投资强度为100-120万元/亩或年销售产值为200-240万元/亩、且按合同规定竣工,按项目供地价返还30%;投资强度超过120万元/亩,年销售产值为240万元/亩以上,项目供地价可以“一企一议”。
3.土地出让金支付款总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在首付土地出让金达50%后,二年内可分期支付。
4.鼓励投资者以入股、联营形式兴办特色工业园,或成片建设标准厂房,共同对外招商。
二、财政支持
1.投资者在新城区新办工业企业,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环保要求,企业从投产当月起,按投产年度,前2年由同级财政以其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全额扶持企业,后3年以其缴纳的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全额扶持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对企业当年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较上年增长15%以上部分,由同级财政按其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30%-70%扶持给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2.国家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国家规定兑现优惠政策。经省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的当年起,前3年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全额扶持给企业,第4年至第5年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70%扶持给企业,第6年至第10年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扶持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