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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施保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3.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定补定恤金、优抚金不计入家庭收入,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在乡伤残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复员军人,其赡养费不计入家庭收入。
  4.有残疾人的家庭,按正常程序申请低保及核算家庭收入。在核算其人均低保补差额后,对残疾人本人根据其伤残程度,适当增加低保补差额,残疾严重的,可按全额享受低保待遇,再合并计算其家庭保障金额。
  5.低保家庭中,对在劳动年龄段内,并经医疗机构或相关权威部门证明丧失劳动能力且确实无工作的家庭成员,以及对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艾滋病等严重疾病的家庭成员,其本人全额享受低保待遇,再合并计算其家庭保障金额。
  6.低保家庭中有大中专在校学生,且是省招办统一录取的,经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该生所在学校出具证明后,仍对其本人按全额享受保障待遇。
  7.属低保家庭的省招办统一录取的大中专毕业生,已毕业且返回我市,并已在市人事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经市人事主管部门和户口、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在未就业前6个月内,其本人仍全额享受保障待遇。6个月后,不再享受全额保障待遇。期间已就业上岗的,应及时重新核算该家庭收入变化情况,予以减保或停保。
  8.属享受低保家庭成员的现役义务兵,经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武部门出具证明,其本人仍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并对其按全额享受保障待遇,再合并计算该家庭保障金额。
  9.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生活补助费,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按享受D类保障待遇处理。享受D类保障待遇的家庭和人员,其享受的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四、完善分类施保的工作措施
  (一)严格按照城市低保有关规定,核定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要及时取消其低保待遇,并书面通知,说明理由。
  (二)不断完善城市低保家庭档案。根据低保信息化的要求,不断充实完善城市低保家庭成员档案,规范和完善城市低保工作,为实施分类施保创造条件。
  (三)鼓励申请低保对象再就业。积极帮助低保对象再就业,实现脱贫致富。对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申请低保时,建议先到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所(站)登记求职,把他们作为再就业重点帮扶对象,提供就业服务。其中已介绍就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将信息反馈给民政部门。为鼓励和扶持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劳动就业,低保对象上岗就业后,家庭月人均收入发生变化的,可采取保障缓退方式出线。即在其就业后保留保障待遇3个月不变,第4个月重新核算该家庭收入,予以停保或保障金额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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