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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黄山市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符合条件的农村五保户,按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确保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村民一般生活水平,供养资金按条例规定由各级财政负责。
  2.其它符合农村特困群众定期救助条件的,按年人均130元的标准予以救助,同时建立救助资金增长机制。
  3.农村临时救助对象救助标准视困难及财力情况由区县级民政部门确定,每户每年不超过300元。
  4.已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方,按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办法进行救助。
  五、资金的来源和管理
  农村特困群众救助所需资金,由各级地方财政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用于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和五保供养等专项资金通过同级国库纳入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拨入区县民政局专户,实行封闭运行,确保发放到位。
  中央、省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用于农村特困群众救助方面的资金,全部用于农村特困群众救助。
  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农村特困群众的资助。
  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工作必需的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安排。
  救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六、申请、审批、发放程序
  1.申请享受农村特困群众救助,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持户口簿和相关证明等,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小组申请或由村民小组提名,填写《黄山市农村特困户救助申请审批表》(附后),经村民小组核实后报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须在10日内完成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初定救助对象及救助类别,张榜公布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须在10日内将调查、核定的定期救助和临时救助对象张榜公布后,报区县民政部门批准。区县民政部门应在1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对批准享受定期救助对象分别发给民政部门监制的《农村特困救助证》。对不符合农村特困群众救助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定期救助对象实行定期定量救济,由乡镇按月或按季度发放救济款物。
  3.临时救助对象可按冬令、春荒阶段或视困难情况由乡镇集中、公开、直接发放救济资金或物资。
  4.救助对象救济资金的发放要采取集中公开发放。在发放过程中,要坚持戴帽到户,做到“对象名单一致、救助标准一致、填写表证一致”,确保公开、公正、公平。
  七、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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