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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黄山市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黄山市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黄政办〔2006〕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关于黄山市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关于黄山市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保障城乡特困群众基本生活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制度,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逐步整合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政策和资源,构筑全市农村社会保障新平台,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努力扩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覆盖面,建立一个以农村特困户生活救助制度为基础,医疗、住房、子女就学等救助为辅助的农村特困群众救助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政府救济、社会互助、子女赡养,稳定土地政策”的原则,合理确定对象、科学划分标准、突出救助重点,采取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生活救助与扶持生产相结合,定期救助与临时救助相结合的方式方法,切实保障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
  三、救助对象
  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对象分为定期救助对象和临时救助对象两类。
  定期救助对象主要为: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无扶养或抚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2.因病、因伤、因灾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特困家庭。
  临时救助对象主要为:有劳动能力,但因病、因残、因灾、因自然条件差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农村家庭;享受了五保供养、优抚及其他特殊政策救济待遇,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农村家庭。
  四、救助标准
  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坚持“以户为单位、分类施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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