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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5.按规定可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二)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与发放
  1.医疗救助资金纳入财政社保专户管理,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
  2.经确认的五保户、农村特困户个人应当缴纳的合作医疗经费,由县级民政部门提供花名册和用款指标,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从医疗救助基金直接划拨到合作医疗经办机构。
  3.医疗救助对象的大病救助经费由县级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提供救助对象名单和救助数额,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银行或邮局直接发放到户。或由救助对象直接到财政部门的结算中心领取经费。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的医疗救助经费,经审核后,可直接划拨到供养机构。
  医疗救助经费为专项补助经费,只能用于农村特困对象的医疗救助,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五、医疗救助服务
  (一)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由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卫生机构提供医疗救助服务;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由救助对象户口所在地民政和卫生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二)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规定范围内,按照本地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三)遇到疑难重症需转到非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要按当地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四)承担医疗救助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的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六、有关要求
  (一)实施医疗救助是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农村医疗救助管理办法,精心组织,切实抓好落实。
  (二)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由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建章立制,完善程序,并做好综合协调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积极筹集资金,及时核定用款计划并拨付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落实优惠措施,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各级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督和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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