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区县政府根据当地医疗救助基金规模和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
  3.对经济困难的晚期血吸虫病患者、艾滋病患者及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4.因见义勇为造成医疗费用、且符合救助范围的,凭有关证明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三、申请、审批程序
  救助对象的大病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按以下程序办理:
  申请人或村民小组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应当提供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证明(见附件5);未参加合作医疗的应当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以及社会互助情况证明等。
  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人提出的医疗救助申请进行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村务公开栏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农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l),连同个人申请的全部材料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对救助对象申请和村民委员会上报的《农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逐项进行审核,并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或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确实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公示无异议后,在《农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报区县民政部门。
  区县民政部门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并将救助经费数额和领款办法书面通知(见附件3)被救助对象。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
  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主要通过各级财政拨款、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
  1.上级财政补助资金。
  2.区县财政每年年初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农村医疗救助专项补助资金,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各地安排的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省财政专项补助数额。
  3.彩票公益金。各级从彩票公益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农村医疗救助。
  4.社会捐赠。各级募集的社会捐助资金用于医疗救助的部分应不低于接收捐助资金总额的20%。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