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黄政办〔2006〕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农村特困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根据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试点暂行方案的通知》(民救字〔2004〕98号) 以及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全面开展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民保字〔2005〕7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市农村医疗救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由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种渠道筹资,对患大病的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
建立和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依托土地、政府救济、社会互助、子女赡养”为原则,坚持农村医疗救助与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相结合,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从农村贫困群众中最困难和最急需救助的人员中开始实施。医疗救助对象的确定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做到标准统一、覆盖全面、程序到位、操作规范。
二、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
(一)救助对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境内常住农业户口公民因患病住院,无支付医药费能力需政府救助的,均可提出申请:
1.持有区县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包括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
2.持有区县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特困救助证》的特困户家庭成员;
3.经区县民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对象,因患大病重病长期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开支大,影响家庭基本生活、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农村居民,也可申请享受医疗救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享受医疗救助:
1.申请人以及申请的赡养、抚养义务人有支付医疗费用能力的;
2.因从事违法活动,造成自身伤害引起医疗费用的;
3.主观故意自我伤害造成医疗费用的;
4.因受他人伤害、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医疗费用可以按法律、法规追偿的。
(二)救助办法和救助标准
1.资助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区县,救助对象个人应缴纳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可以从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
2.对救助对象实行大病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因患大病重病,住院治疗发生的费用,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在扣除合作医疗补助的部分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过高的;未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在扣除各种减免以及社会互助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难以承担的,可申请医疗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