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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市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国有资产管理参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企业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企业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方法,真实反映其国有资产的占用及增、减变动情况,并依法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义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确认结果作为企业财务监管与绩效评价、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等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企业必须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及《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包括开办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企业每年应办理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第十九条 企业国有资产进行处置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由占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审批。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包括:资产转让、租赁、赠与、置换、破产、企业兼并、托管经营、毁损报废、报损等。企业发生上述行为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单位处置资产的申请报告、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转移明细表;
  (三)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申请表、固定资产报废技术鉴定表;
  (四)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在不同企业法人单位之间的转移,原则上实行有偿转让,因特殊原因需进行无偿划拨的,应当经过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一条 企业以国有资产进行担保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规定,充分考虑被担保单位的资信和偿债能力,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权限审议决定并报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审批后方可办理,否则将视其担保无效。
  第二十二条 产权交易的资产,必须权属清楚,由占用单位提出专题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审批后,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办法》等规定的程序规范操作,不得私下或黑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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