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正式成立后30日内,向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发生变化,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申报、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或撤销产权登记手续。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进行一次。行政事业单位要在认真查清年末资产存量的基础上填制年检登记表。
第七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行政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八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按照《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四)经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应坚持有偿使用原则。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每年年终按单位实际占用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总额的4%-6%向资产使用单位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有权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经济效益、收益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国有资产以及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须报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审核、审批,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各单位处置国有资产,须由占用单位提出申请处置国有资产的书面报告。市直单位处置资产单位价值或一批(次)处置资产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市国资办备案;单位价值或一批(次)处置资产价值在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办审批;单位价值或一批(次)处置资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经市国资办提出意见,报市国资委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