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市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2006〕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市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4月18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区县可参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黄山市市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增值,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以各种形式对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拨款或者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资产。
第三条 黄山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行使所辖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市国资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是市国资委的办事机构,负责承担市国资委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每年年初,行政事业单位应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报送上一年度国有资产变更情况表,如实反映单位增加或减少的国有资产。
第六条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不论其是否纳入预算管理,以及实行何种预算管理形式,都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申报、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