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度黄山市文化建设先进区县先进单位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2006〕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6年度黄山市文化建设先进区县先进单位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四日
2006年度黄山市文化建设先进区县先进单位考核暂行办法
为加快推进文化大市建设步伐,大力发展文化事业,丰富群众文化生活,依照黄办〔2006〕25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评范围
先进区县考核范围:各区、县人民政府。
先进单位考核范围:黄山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二、考评内容
(一)先进区县考核内容
从组织领导、设施建设、活动开展等方面加以考核,具体内容详见《黄山市文化建设先进区县(先进单位)评分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县,不予考核:
1.在文物保护工作中发生文物被毁、被盗、火灾等安全事故的;
2.文化市场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的;
3.当地印刷行业盗版盗印淫秽色情类和政治上有严重问题的出版物,造成不良影响的;
4.广播电视在播出中发生政治事故,在全国广电系统通报批评或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的。
(二)先进单位考核内容
参照先进区县的考核内容。在考核内容中有若干项成绩显著的单位,或某一项成绩特别显著的单位均可申请参评。
三、考评程序
1.成立市文化建设先进区县(先进单位)考核工作领导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领导组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委宣传部副部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文化局、市广电局、市体育局等为成员单位。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局,具体负责实施有关考核工作。
2.自评:各区县政府、市直各单位按文化建设先进区县(先进单位)考核内容对全年工作认真自评,向市考核领导组申报,并准备自评书面汇报材料一份。
3.考核:参评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市考核领导组组织考核人员进行现场察看、总体打分,评出3个先进区县、5个市直先进单位,经市考核领导组评议后公示、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