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凡新开工项目,应符合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等安全管理要求。
二、相关部门职责
(一)由市发改委负责牵头,会同土地、环保、安监和银监部门,依照职责,严格把关,认真做好新开工项目的审批。发改委负责产业政策和项目审核,土地部门负责土地预审和报批,环保部门负责环评审批,银行监管机构负责督促辖区内各金融机构执行信贷政策,安监部门负责安全管理审批。各有关部门在新开工项目审批工作中要加强协调配合,密切沟通项目情况,共同把好政策关。
(二)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新开工项目,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处理,发改委要责令项目暂停建设、限期整改,在项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完相关程序后方可复工建设。
三、加强新开工项目管理
对新开工项目,发改、土地、环保等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各项建设程序。项目开工建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和市场准入标准;
(二)已按规定和要求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其中列入核准目录的项目已经履行核准程序,实行审批管理的项目已经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投资的已经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投资);
(三)已按规定和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依法完成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并取得土地使用证;
(四)已按规定和要求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其中列入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需要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项目已经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五)需要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必须已经通过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后方可审批或核准;需要备案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备案后方可办理土地预审和环评审批等相关手续。
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建设程序,是规范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是维护建设秩序的重要保证,各投资主体必须严格遵守。各区县政府和市直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新开工项目在审批、核准、备案后至开工前的跟踪指导,完善新开工项目审核、用地、环评等环节的档案管理,加强建设程序等方面监督检查。
加强新开工项目管理,是贯彻落实中央宏观调控各项政策措施的重要举措,对维护正常的建设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县、市直各单位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周密部署,互相配合,务求实效,促进经济健康平稳较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