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黄政办〔2006〕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新开工项目管理,严格新开工项目审批程序,确保我市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银监会五部委联合下发的《
关于印发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1538号)文件精神,在做好我市亿元以上新开工项目和国家重点清理的水泥、电力、纺织等行业3000万元以上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的同时,就新开工项目的管理通知如下:
一、新开工项目的审批
(一)产业政策
1.符合《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鼓励和允许类的产业;
2.符合黄山市“十一五”发展建设规划;
3.符合国家重点行业市场准入标准。
(二)项目审核程序
1.严格按投资体制改革相关规定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
2.严格按照投资体制改革规定的权限依法审批或核准;
3.禁止以备案代替核准;
4.对未通过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不得予以审批或核准;
5.严禁“分拆审核”。
(三)土地审批
1.严禁越权审批用地预审;
2.严禁越权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特别是越权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问题;
3.备案项目未备案的不得办理土地利用相关手续;
4.严禁“以租代征”。
(四)环评审批
1.必须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2.不得越权审批环境影响评价;
3.严格按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
4.备案项目未备案的不得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五)信贷政策
1.项目未通过审核、用地审批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程序,不得发放项目贷款;
2.严禁越权审批项目贷款;
3.达不到资本金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发放或承诺项目贷款;
4.严格遵守《关于加强宏观调控整顿和规范各类打捆贷款的通知》具体规定;
5.不得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