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从严规范公文报送程序
(一)要严格按照《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省、市《实施细则》的要求,凡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必须按规范渠道报送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办公厅文秘处统一处理。除市政府负责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将公文直送或直寄市政府负责同志,更不得同时直送或直寄给市政府数位负责同志。如属市政府负责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应在正文开头部分予以说明。今后,市政府负责同志不接受、不批示直送、直寄和未经市政府办公厅文秘处进行收文处理的公文。
(二)按规范渠道主送市政府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按公文处理程序进行登记、审核、拟办、批办,并分送市政府负责同志,报文单位不得再行重复报送市政府负责同志,以免造成公文运转秩序混乱和市政府负责同志重复批文。
(三)上报市政府的公文须由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并以正式红头文件报送,不得以白头件或便函件报送。因以不规范形式报送文件而造成工作延误的,由报文单位自行负责。
(四)上报市政府的主件不少于10份,抄件不少于5份。有关附件必须完备,并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上报市政府的公文必须按规定的份数报送,份数不足的,市政府办公厅退回报文单位重报。
三、严格遵守行文规则
(一)凡在行文规则、公文格式等方面不符合《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省、市《实施细则》规定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厅不予受理,退回报文单位重新办理。退文情况每半年通报一次。
(二)“请示”必须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公文文种不得用“请示报告”一类混合文种。对“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市政府办公厅予以退文或按规定作为“报告”处理,不予答复。
(三)需向市政府请示或需市政府向省政府请示的事项,不得以转报基层或下属单位请示的方式行文。需市政府审核、批准、协调、决策事项的公文,要以主送市政府形式行文。
(四)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完善办文程序和时限要求制度并严格执行,避免在上报公文时随意标注急件、特急件或请求马上给予办文。要本着实事求是、确有必要的原则,确定公文的紧急程度,有利于市政府负责同志按程序批示公文,有利于市政府办公厅规范办文。
(五)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文的代拟稿,一律由代拟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送交,否则予以退回重办。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原则上不就某一方面、单项工作发文(经市政府同意后由职能部门制发),不批转、转发部门文件,不印发市政府负责同志在非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组织召开的会议上的讲话通报,特殊情况经市政府负责同志同意的,有关印制费用一律由部门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