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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

  要探索“三自”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内部民主管理制度,充分尊重五保供养对象的民主权利,实行文明办院,鼓励院民参与院务管理,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三、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纳入统筹城乡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重点工作,统筹规划,统一部署,统一检查;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并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逐步形成由政府主导、财政保障、民政主管、相关部门支持、社会各方广泛参与、乡村实施的五保供养工作管理新机制。
  (二)落实配套政策。集中供养是未来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发展方向,各级政府要按照《条例》及本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细化工作目标,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要制定发展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优惠政策,引导、支持、鼓励单位、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兴办或资助农村敬老院建设,发挥其在筹集社会资金、组织社会资源等方面的作用。走社会化发展的道路,使农村敬老院尽快实现由集体办的单一格局向多元化经营转变。
  (三)发展院办经济。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要充分利用好资源,发展种植、养殖、加工业。各级政府要大力扶持保障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原有的耕地、山林、水面不受侵占和非法利用。资源少的要通过无偿划拨保证院办经济拥有一定规模,帮助指导生产,联系销售渠道,通过发展院办经济,不断增强自我生存、自我发展、以副养院的能力。
  (四)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细化和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管理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农村五保供养经费的投入;民政、财政、农业、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的检查监督和管理;综治、消防、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全面享受符合标准的供养条件。
  (五)严把审批关,确保应保尽保。区县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要按照《条例》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和审批手续,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要限时审核、审批,及时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并建立健全各类档案和数据库,实行一年一度的动态管理。
  各地贯彻实施情况,请及时检查总结,并于今年12月中旬前以书面形式报市民政局,市政府将于年底前组织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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