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
(黄政办〔2006〕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务院颁布的《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以下简称《条例》),适应现代农村五保供养保障体制的重大转变,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现根据皖政办〔2006〕44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贯彻《条例》和统筹城乡发展为主线,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转变思想观念,创新工作模式,拓宽供养渠道,努力实现“四个提升”,即:全面提升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水平,全面提升和改善农村五保对象的居住条件,全面提升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居住)率,全面提升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服务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提高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我市现有农村五保对象11534人,其中,集中供养452人,散居11082人。2005年全市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对象人均供养标准1786元,分散供养对象人均供养标准748元。新《条例》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各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为此,各区县政府要根据当地统计部门确定的2005年度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水平和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等指标,确定当地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统一的供养标准,经市政府审核,报省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逐步建立起农村五保供养标准随着经济发展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适时调整的自然增长机制。农村五保供养(含常见病医疗费、适龄儿童义务教育经费)和敬老院建设管理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中央财政和省级专项补助、区县政府按照《条例》规定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的资金,并确保专款专用。
各地要将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基本解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看病难”的问题。
(二)积极改善农村五保对象居住条件。目前我市多数敬老院建成时间较长,设施陈陋,集中供养率偏低,不能满足五保户集中供养入住的迫切愿望。在“十一五”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