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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
(黄政办〔2006〕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6〕57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做好住房供应结构的调整
  各区县要抓紧开展住房状况调查,掌握城市居民真实的住房需求。根据本地实际,编制住房建设规划,明确“十一五”期间,特别是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的建设目标,并纳入当地“十一五”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十一五”时期,要重点发展普通商品住房,要根据总量与项目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城镇中低收入居民家庭生活和对交通设施条件的需求,合理安排普通商品住房的区位布局,统筹落实新建住房结构的比例要求。
  对各项目执行新建住房结构比例的情况,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在规划审批、土地出让合同签订、施工许可证发放、预销售许可审批等环节分别审核把关。新建项目由房管部门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先行出具住房套型结构比例意见书作为规划、土地和建设管理的依据。
  二、加强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
  各区县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6〕37号)文件精神,加快廉租房制度的建立。通过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等为辅的方式,逐步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要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要求,加大对廉租住房的资金支持力度,并按土地出让净收益的一定比例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要认真贯彻建设部、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根据需求情况,落实项目用地和各项优惠政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严格按照市政府提出的“规范、快速、低价、优质、廉洁”的总要求,完备各项手续和程序。要规范建设行为,加大监管力度,完善销售审查措施,制止违规购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真正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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