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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鼓励旅游业参与招商引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鼓励旅游业参与招商引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2006〕5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黄山市鼓励旅游业参与招商引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一日

  黄山市鼓励旅游业参与招商引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我市旅游资源优势,进一步拓宽我市招商引资渠道,发挥旅游企业及旅游从业人员在招商引资中的桥梁作用,鼓励和调动旅游企业及旅游从业人员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旅游企业是指:我市各类旅行社、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以下同)旅游饭店、各景区(点)经营管理机构;旅游从业人员是指:我市各旅行社、导游公司、景区(点)的全职、兼职导游。
  第三条 旅游企业及旅游从业人员应在服务游客过程中积极宣传推介我市投资环境和招商引资政策,诚邀各地客商来我市实地考察、投资兴业。

第二章 目标任务

  第四条 建立招商信息报送制度。各类旅行社、三星级以上旅游饭店应注意发现招商线索和收集招商信息,对国内外知名企业家、重要客商来我市观光旅游或举办商务会展活动,要及时将信息告知并引荐到招商部门。
  国际旅行社、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以下同)旅游饭店每月每家应及时提供二条以上有价值的招商信息和招商线索。
  国内旅行社、三星级旅游饭店每月每家应及时提供一条以上有价值的招商信息和招商线索。
  第五条 国际旅行社、四星级以上旅游饭店每年应引荐两个外来投资的落地项目;国内旅行社、三星级旅游饭店每年应引荐一个外来投资落地项目。
  第六条 三星级以上旅游饭店应将招商部门提供的招商宣传手册,作为非赠品置放在客房内。
  第七条 各景区(点)经营管理机构应在旅游景区(点)的入口处或显要位置,设置能够反映全市或当地投资环境的标志性广告;在旅游景区(点)门票的设计上也应尽力体现我市投资环境和招商引资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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