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
(黄政办〔2006〕6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公文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公文处理事关政令畅通和机关高效协调运转。为从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提高政府工作效能和公文处理效率,根据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求,现就改进公文处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严规范公文报送程序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省、市《实施细则》的要求,凡报送市政府的公文,须按规范渠道报送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办公厅文秘处统一处理。除市政府负责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地、各部门不得以机关名义将公文直送或直寄市政府负责同志。涉及市政府负责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报送单位要一事一报,以专夹呈送,市政府负责同志批示后由报送单位取回登记、办理、存档,并认真落实。
二、认真办理市政府负责同志批示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重视市政府负责同志批示办理工作,市政府负责同志批示由市政府办公厅文秘处转办(非工作日除外)。承办单位要确定专人办理市政府负责同志批示,接到批示后要逐件登记,注明批示类别和内容,从快从紧办理。对标注为A类、B类的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事项,由市政府督办室按督办程序跟踪督办,并将办理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市政府负责同志批示的重要事项办理,办理单位一律以文件报送办理结果,并附市政府负责同志批示转办单、批示件的复印件,由市政府办公厅文秘处转由相关秘书处室整理后呈送市政府负责同志审阅。市政府办公厅文秘处对办理回复情况进行统计并每季通报。
三、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和发文规格
对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已发到县团级的文件、电报,要求明确具体的,市政府(办公厅)一般不再转发、不再发贯彻意见;上级政策已经明确,执行过程中未提出新意见、新措施、新要求的,不再重复行文;各种会议文件和领导讲话,已在会议上印发或会后公开发表的,不再正式发文;能通过电传、下基层布置的工作一律不发文;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须经市政府审批的事项,经市政府同意后一般也由部门发文,文中可注明经市政府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