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年投资计划6000万以上的,为一级;
2.项目年投资计划3000万以上的,为二级;
3.项目年投资计划2000万以上的,为三级。
七、奖惩办法
(一)根据项目业主综合考核得分(综合考核得分均为90分以上),按照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分类分级评出前三名,由市政府予以奖励,给予表彰。
1.企业类:一级:第一名奖励5万元人民币;第二名奖励4.5万元人民币;第三名奖励4万元人民币;
二级:第一名奖励3.5万元人民币;第二名奖励3万元人民币;第三名奖励2.5万元人民币;
三级:第一名奖励2万元人民币;第二名奖励1.5万元人民币;第三名奖励1万元人民币。
2.公益事业类奖励名额、奖励数额同企业类。
3.项目奖励金额分配:项目业主领取70%,责任单位领取30%。
(二)1.对至年末未开工所有项目,给予项目业主通报批评;土地闲置的,按照《黄山市闲置土地处理暂行办法》(黄政〔2005〕23号)的规定予以处理,并依法限制其再参加本市土地招拍挂及工程招投标活动。
2.对不能完成年初计划投资任务的,按照考核综合得分,分类评出倒数前三名,予以处理。
(1)企业类项目:给予项目业主通报批评并降低业主信用等级;
(2)公益类项目:给予项目业主通报批评。
(三)责任单位根据综合考核得分,按照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对前六名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并授予“先进单位”称号。
(四)对能超额和按时完成年初投资计划,但由于年度投资计划较小,未能列入受表彰等级的项目,市政府给予通报表扬。
(五)建设项目的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监督、管理的力度,资料齐全的项目应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行政许可审批程序,因行政主管部门原因,导致建设项目任务不能按期完成的,给予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参加奖励评比,并予以通报批评,触犯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1.项目建设中出现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的;
2.建设资金出现挪用、挤占、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的;
3.项目招标活动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4.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在稽查、审计和检查时发现重大问题的项目。
八、其他事项
(一)奖励资金由市政府在城市建设资金中支出,其奖金所得由获奖单位依法纳税。
(二)本办法由黄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