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安置上述就业困难对象的岗位,均作为公益性岗位,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并提供托底就业服务。
四、加强职业培训,完善就业服务体系
(十三)实施创业培训工程。开展“千人创业培训”活动,鼓励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及进城创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培训,并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政策咨询,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对参加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的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服务卡》的人员给予规定的培训补贴。
(十四)实施技能岗位对接工程。鼓励和引导职业教育培训学校的毕(结)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进城创业的农村劳动者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在本市企业就业。鼓励大中专见习生到本市企业见习。鼓励本市企业对招用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凡上述人员到本市企业就业并实际工作1年以上的,或安置、吸纳上述人员就业1年以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十五)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广泛动员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为城乡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多渠道筹集职业培训经费,用足用好再就业培训补贴经费、职业教育发展专项经费、农村扶贫开发培训经费、阳光工程培训经费。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制度,引导有资质的定点培训机构根据市场需求,积极开展定向培训。加快市级职业技能实训鉴定基地建设,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加快技能人才培养,满足企业对技能人才的需求。
(十六)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整合公共就业服务资源,强化公共就业服务职能,落实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所必需的人员及工作经费。建立健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加快推进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为广大求职者、用人单位、管理部门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建设,切实落实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工作机构、人员、经费,确保社区劳动保障专管员队伍和工作的稳定。
(十七)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建设。进一步充实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切实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随意裁员等行为。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乱纪行为,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五、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