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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1.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农转非被征地农民以及城镇其他各类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筹资金不足的,只要有明确的经营项目,符合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各级小额贷款担保机构都应为其提供小额贷款担保,经办金融机构为其办理贷款,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2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展期1次。符合条件的人员也可直接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利用上述贷款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均作为微利项目,在贷款期限内按规定由中央财政据实给予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大中专毕业生、农转非被征地农民以及城镇其他各类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贷款期限内由财政给予75%的贴息(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各承担25%,市、区县财政分级承担25%,展期不贴息)。
  2.对各类组织起来就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可根据吸纳的再就业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其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和经营情况,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有关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5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3.各级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要切实简化手续,缩短审批时限,降低贷款成本。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和持有《退役军人证》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各级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要优先发放贷款;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直接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经办金融机构要及时给予发放贷款。
  (十一)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稳定性。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灵活就业的,个人自愿申报就业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十二)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就业援助对象为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列人员(简称就业困难对象):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中的“4050”人员;城镇下岗失业“零就业家庭”人员;市级以上(含市级)劳模、企业军转干部、单亲(丧偶)家庭、夫妻双下岗失业家庭人员和现役军人家属、公安民警家属中就业特殊困难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因患病、残疾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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