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鼓励和推动组织起来就业。各地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就业再就业基地建设,在城市规划和市容建设管理中合理安排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经营场地。继续抓好市级再就业创业园建设。每个区县要建立1个就业再就业创业园区和1条就业再就业创业一条街,使其成为组织起来就业人员的创业平台和中小企业的“孵化器”。
(七)鼓励全民创业。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为创业人员提供必要的政策、资金、信息、技术、市场等方面的扶持和服务,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创业环境。
(八)大力发展劳务经济。加快劳务输出基地与输入地的市场机制、管理制度的对接,建立一批各具地方特色的劳务输出基地,完善信息沟通,政策协调和工作配合机制,推行职业培训、就业服务、权益维护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提高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
三、认真做好政策的衔接和落实工作,促进就业再就业
(九)切实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服务卡》的发放和管理。
1.《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是: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在国务院国发〔2005〕36号文件下发前(即2005年11月9日前)已通过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等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人员,不再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截止日期为2008年12月31日。
2.《就业服务卡》发放对象是: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大中专(含职业技术院校、技工学校,下同)毕业生、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在内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简称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创业、进城求职务工且进行了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者(简称进城农村劳动者),可分别在户口所在地或登记求职及就业地向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安徽省城镇失业人员就业服务卡》和《安徽省农村劳动者就业服务卡》(简称《就业服务卡》),享受有关免费就业服务补贴政策。《就业服务卡》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免费发放。
3.实行《再就业优惠证》年检制度,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在提供政策扶持后,审批相关优惠政策的主管部门,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下岗失业人员不再享受政策优惠。
(十)完善和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