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市加强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市加强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黄政[2006]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加强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2006年1月6日市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一月七日
黄山市人民政府

黄山市加强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规范土地市场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制定如下规定。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土地使用者在缴纳补偿、安置、报批等费用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无偿提供给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尚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不属于土地使用权人的自有财产,土地使用权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处分权。
  三、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属经营性用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储,以拍卖、招标或挂牌的方式公开交易,由受让方办理出让手续;属非经营性用地的,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属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保留划拨用地性质办理划拨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四、原划拨土地使用者在不改变原土地用途和不进行重建的前提下申请补办出让手续的,经有权政府批准,今后改建提高容积率的,应补交相应土地出让金;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
  五、原划拨土地使用者申请改变为经营性用途,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并经依法批准。准予改变用途的,属于利用原有房地产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补办出让手续;属于需要重建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购后再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同等条件下,原土地使用权人有优先受让权。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