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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市投资商绿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市投资商绿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2006]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黄山市投资商绿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黄山市投资商绿卡管理暂行办法

  为全面推进全民创业行动,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切实维护投资商合法权益,加快我市民营经济跨越式发展,特就《黄山市投资商绿卡》(以下简称《绿卡》)的颁发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绿卡》是指由市政府颁发,在本市范围内为投资商的工作、生活提供高效、便捷服务,维护投资商合法权益,体现投资商身份的一种证书。《绿卡》颁发的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贡献优先。
  第二条 《绿卡》的颁发对象为在本市范围内注册投资,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1.年纳税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企业。
  2.年自营进出口额在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
  3.实际投资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社会事业单位。
  第三条 《绿卡》的颁发形式为:向上述法定代表人或经委托授权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持卡人)发放《绿卡》证书;向持卡人所在企业(单位)发放《绿卡》标志牌。
  第四条 持卡人及企业(单位)在本市范围内享有以下优惠待遇:
  1.持卡人专用座车在本市范围内免收车辆过境费,除特殊情况外免路检。
  2.对持卡人及外地来本市持卡人企业(单位)开展商务活动车辆的一般交通违章行为,在依法管理的前提下以警示教育为主。执勤交警教育指正违章行为并在《绿卡》相应栏目上签字注明后放行相关车辆。违章人必须服从交警的指挥,及时纠正违章行为,第三次违章则按规定予以处罚。
  3.持卡人办理出国境、边防证等事项,实行特事特办,凡符合条件和手续的,公安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优先办结。
  4.持卡人患病住院治疗可入住市、区县两级医院干部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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