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市引荐外来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2006]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黄山市引荐外来投资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黄山市引荐外来投资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客商来黄山投资,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引进境、市外资金、设备(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为准)到黄山市投资的团体或个人(以下简称“引荐人”),经市、区县招商引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按本办法规定实施奖励。
第三条 引荐人应在招商项目签订正式合同(协议)后,由外来投资者和我市合作单位或个人共同出具证明文件予以确认,并及时到项目所在地招商引资部门登记备案,其中,市直项目到市招商局登记备案。
第四条 引荐来的项目法定代表人和合作单位法定代表人,为完成上级下达招商引资任务而引进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不作为引荐人。
第五条 引荐外来投资的奖励条件:
(一)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二)已批准的合同章程中投资资金按期到位,并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三)项目进展达到下列要求:
1.农业综合性项目投入运营;
2.工业项目正式投产;
3.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完成首期工程;
4.其它项目全部建成或开业(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列入)。
第六条 引荐外来投资奖励标准:
(一)项目协议(合同)投资额达300-1000万元或外资40-120万美元,按实际投入资金的5‰奖励引荐人,其中工业项目按实际投入资金的6‰奖励引荐人;
(二)项目协议(合同)投资额达1001-5000万元或外资120-620万美元(含620万美元),按实际投入资金的7‰奖励引荐人,其中工业项目按实际投入资金的8‰奖励引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