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政务督查工作内容
第五条 政务督查工作内容分为常规督查和重点督查:
(一)常规督查内容
1.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要方针、政策、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2.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市政府重点工程和实事项目落实情况;
3.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4.市政府领导工作调研、检查指导工作时提出的重点落实事项和市政府领导对群众来信、来访、来电等重要批示的办理落实情况;
5.市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事项的落实情况。
(二)重点督查内容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全市重要的综合性会议决定事项和市政府领导适时提出的重点督查事项落实情况;市政府领导同志A、B类重要批示(指示)交办的重点落实事项。
第四章 政务督查组织体系
第六条 市政府领导全市政务督查工作,研究决定重大政务督查事项,授权开展政务督查工作。市长是市政府政务督查第一责任人,副市长是市政府政务督查责任人。市政府秘书长主管本级政务督查工作。各区县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政务督查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市政府办公厅是市政府政务督查的办事机构,在市政府秘书长的直接领导下,牵头组织实施政务督查工作;市政府督办室负责市政府政务督查的综合、协调、联络和报告,指导各区县政府、黄山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督查工作。
第八条 各区县政府、黄山管委会要建立健全政务督查机构,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能力强的同志从事政务督查工作,并保持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黄各单位的办公室或综合科室,为同级政府或部门政务督查的办事机构,并明确专职人员。各级各部门要积极为督查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保障督查工作顺利有效开展。
第九条 市政府政务督查实行分工负责制:
(一)市政府副秘书长负责分管工作督查事项的计划制定和综合协调,并及时向分管市长报告督查事项阶段性落实情况和最终落实结果。
(二)市政府督办室负责市政府决定和决办的重大事项、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重要批示(指示)、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事项、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和重点工程以及实事项目实施、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落实情况的督查;负责黄山政务督查落实情况的编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