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项目建成后,业主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竣工验收意见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
业主单位应在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市投资部门报送竣工决算资料,并对项目竣工决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项目的监管
第十六条 工程竣工决算由城市投资部门委托审计部门依法审计,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项目的决算依据,一并报市政府审批。工程决算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市审计机关组织审计,100万元以下的由城市投资部门组织审计。
审计机关对项目设计、招投标、政府采购、签证等环节进行审计监督,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审计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审计、监察、建设、发改、城市投资及有关部门组成政府投资类重大项目评价组,负责对总投资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项目的设计、施工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征地拆迁和收购土地补偿、工程变更签证等环节以及项目建成效果等进行评价,提出评价报告。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的项目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项目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监理、设计和工程咨询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部门责任
第十九条 业主单位责任:
(一)负责项目筹划,落实项目的建设条件;
(二)负责根据项目的批准文件组织项目设计,编制施工预算;
(三)负责办理项目工程和设备材料的招标采购工作;
(四)负责项目建设进度、质量、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管理;
(五)负责项目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变更的现场签证;
(六)负责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七)负责组织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城市投资部门责任:
(一)参与建设项目的评审论证;
(二)编制项目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综合平衡项目资金,确定年度实施项目并报市政府审批;
(三)参与项目招标、采购,包括招标文件的制订、方案的设计、工程标底和拦标价编制单位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