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黄政〔2006〕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五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八日
黄山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我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科学决策和规范管理,根据国家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政府本级财政资金、市政府统筹资金和融资等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城市公共设施、城市环保生态设施以及其他应由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
第二章 项目的确定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依据城市建设规划和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出。
第五条 项目提出的部门应当于上一年11月份前编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详细阐明项目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项目建设的时间、地点、规模、内容、标准和投资概算等。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经黄山市人民政府投资咨询委员会论证。咨询委员会应当在接到项目提出部门编报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30日内,完成对项目的综合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经咨询委评议通过的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及咨询委评审意见书于上一年的12月31日前送城市投资部门汇总。
第七条 城市投资部门对通过评审论证的项目,根据“保重点、保续建、保竣工”和“总量平衡、规模控制、统筹兼顾”的原则,提出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名单,于当年的元月31日前报送市政府审批。未能纳入当年投资计划的,列入投资项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