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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黄山市委、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全民创业行动的决定

  9、加强资金扶持。各级财政从2007年起在财政预算中要安排并整合使用各类扶持奖励专项资金,全力支持全民创业,重点支持全民创业项目开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劳动力培训和政府奖励。对民营企业录用下岗失业人员、实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改项目、利用自有房屋开设门市部和加工企业、筹资新建各类市场、争创名牌产品和名牌商标的,以及纳税大户、成长型企业,给予一定的政策性优惠和奖励。金融部门要开展以解决贷款为主要内容的银企挂钩活动,做到既扶大扶强,又扶小扶优。要建立激励金融机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机制,各商业银行优先为民营企业办理贴现,资金不足的,由人民银行办理再贴现,金融机构优先为民营企业办理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各种授信业务;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金融扶持,认真执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皖政〔2006〕3号)和省有关部门《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合银转〔2006〕18号)中有关小额担保贷款的政策。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地方性银行和合作制银行的设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科学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吸引社会资本和外资,积极兴办为民营经济服务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拓宽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进一步加强信用担保机构建设,完善各类投资主体参与的市、县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10、强化创业保护。坚持服务为主,推进依法行政。各执法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和执法程序实施检查,都应实行报批制,除上级专门布置的检查与涉及企业生产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等重大问题的检查外,同一部门对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的例行检查(含查账、验收等),原则上一年不得超过一次;同一部门的上下级单位不得对同一企业进行重复检查;平级行政执法部门(单位)也不得越地越权检查。确有必要进行几次检查的,需报经企业所在地政府批准。各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原则上实行提醒在先,处罚在后的制度,不得“以罚代管”或“不教而罚”。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一般不得处罚,必须处罚的,一般从轻处理。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向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无权以任何理由向企业强制收取赞助或接受有偿服务;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不得查封、冻结、没收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合法的财产和经营场所。各级司法部门要协调相关机构,免费为创业者提供法律咨询。需要办理公证事项的,各公证处应当依法减免公证费;需要通过诉讼渠道解决的,有关司法部门和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要及时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各法律援助机构要积极给予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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