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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黄山市委、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实施意见

  4.妥善落实待遇和经费保障。高校毕业生招聘到村、社区工作,给予一定的生活、交通补贴。到农村工作的,月工资1400元,交通及通讯补贴100元;到社区工作的,月工资1200元,交通及通讯补贴50元。以上所需资金由市、区县财政按3∶7的比例分担。参照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政策(皖办发[2006]20号),工作期间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所需经费由所在区县财政承担。
  5.加强教育和管理。招聘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实行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合同采用全市统一格式。高校毕业生招聘到村和社区工作3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由所在村(社区)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一般两年一签。在聘用期内,其人事关系、档案等统一由各区、县人才中心免费代理,其党团组织关系转入所在村或社区。上岗前,统一组织新招聘的高校毕业生进行培训;在工作期间,每年由区县人事局牵头,进行知识更新。培训经费由各区县财政承担。每年由区县人事局组织乡镇对高校毕业生进行年度考核,根据工作表现,分别确定为优秀、称职或不称职。对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按照合同规定要及时予以解聘。
  6.关心毕业生成长和发展。要强化激励,加强培养。对在村、社区工作一定年限的优秀高校毕业生,要积极做好党员发展工作,把他们及时吸收到党内。
  对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高校毕业生,应优先提拔到领导岗位。从2009年开始,区县级部门、乡镇机关招考公务员应主要从招聘到村和社区工作2年以上、且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的高校毕业生中招考。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对招聘到村和社区工作2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且年度考核称职以上,也要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并探索实施镇事业单位从他们中单独招考。招聘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被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的,由录用单位按照所任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工资待遇。在专业技术职称初定或晋升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
  7.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在农村、社区工作一定年限后通过市场自主择业。在合同期内,应允许高校毕业生选择到更适合发挥才能、专长的单位就业;合同期未满本人要求另行就业的,只要工作情况许可,可予以提前解除合同;合同期满后,根据双方意愿确定终止或续签合同;终止合同的人员可通过人才市场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对合同期满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可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政策。
  四、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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