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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燃气管理办法(试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令
(第73号)


  现发布《绍兴市燃气管理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张金如
二○○六年一月六日

  绍兴市燃气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安全管理,促进燃气事业发展,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供给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液化石油气与空气混合气等气体燃料。

  本办法所称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存、充装、运输、输配(调压)、使用的各种设备、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燃气器具,是指使用燃气的灶具、热水器、取暖器、烘烤器、空调器、燃气车用设备等器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区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器具的生产、销售和燃气的使用及安全管理。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燃气行业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违反燃气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市质监、公安、消防、规划、安监、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越城区政府及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管委会负责做好辖区内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和液化气贮配站、供应点的布局规划。

  天然气高压输配管网及设施实行区域统一规划,并与浙江省天然气管网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在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时,应当按照燃气发展规划,同时安排燃气基础设施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燃气工程竣工后,应当建立完整的工程档案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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