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的意见
(绍政办发〔2006〕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节约政府建设资金,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政令185号)、《
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2号),对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作出如下规定:
一、政府投资项目范围
根据《
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本级利用下列资金建设(含参与投资)的项目:
(一)地方财政资金;
(二)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
(三)政府统一借贷资金;
(四)其它财政性资金。
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的规定,做好前期工作。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其中总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国家、省采用投资补助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省发展改革委有关规定申报。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规划建设部门应当提出规划选址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提出用地预审意见,环保部门应当提出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意见,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来源审核意见。未落实或未明确资金来源的,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三、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二)初步设计的编制: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