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鼓励行业协会适当引入竞争机制。行业协会的设立原则上实行“一业一会”;同时为激励行业协会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在提倡自下而上组建行业协会的同时,鼓励适当引入竞争机制,在符合行业发展需要和同行业相当一部分企业意愿的前提下,允许在同一地区同一行业内成立几个行业协会,把入会的选择权交给企业。此项工作可在产业优势比较明显,具有一定条件的行业中先期进行试点。
(四)促进现有行业协会的重组整合。支持对现有行业协会进行适当重组和整合,促进其向专业化、社会化发展。针对行业协会分类过粗和过细并存现象,对覆盖面过大,行业特征不明显的行业协会进行梳理和分解;对门类过小、分类过细的行业协会,进行必要的清理或合并。对已不符合产业升级要求,缺乏行业代表性,不能代表会员利益,无发展前景的行业协会,要引导其自行解散。
(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行业协会可以根据会员需求,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或服务,开展行业培训,提供咨询服务;可以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和行业内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行业协会对违反行业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利益和形象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自律措施;对行业内违法经营和不正当竞争的企业予以曝光,并提请有关部门查处。行业协会应健全与政府的协商机制,代表会员提出涉及会员集体利益的意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行业协会可以代表本行业企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制定有关技术标准的建议,或参与有关技术标准的制定;对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中涉及行业利益的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扶持行业协会的发展,将有关职能下放给行业协会。各级行业协会可推荐符合条件的有关专业人才进入市招投标中心的专家库。协会还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部门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或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参与反倾销应诉。
四、落实行业协会发展的工作措施
(一)切实推进政会分开。要把推进政会分开作为发展、调整行业协会的重要切入点,将过去主要由政府发起组建行业协会逐步转向由企业按照自身需求自发组建。新组建的行业协会要充分体现行业协会的民间性和自律性,其日常办事机构不得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机构合署,对原依附于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业协会,要加快改革调整,逐步在机构、人事等方面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实行分离。
行业协会的理事长(会长)和副理事长(副会长)应由本行业德高望重的企业经营者和社会知名人士担任,经选举产生。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逐步职业化,合理确定人员,并可采取公开招聘等形式,在行业内或社会上公开招聘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