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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品牌发展的若干意见[失效]

  (十三)加强要素配套。对绍兴品牌产品企业的煤、电、气、水、运等生产条件,有关部门要予以重点保证。各级政府在各类园区安排农产品区域开发、基地建设和产品开发时,要给予绍兴品牌企业重点扶持。在品牌企业生产用地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十四)鼓励品牌运作。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和浙江省、绍兴市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企业,其品牌的价值,经合法评估,可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最高投资额可达70%。

  (十五)鼓励使用品牌产品。市级品牌以上产品,在质量、价格、服务等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优先进入政府采购目录,并适当减免有关费用。对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指名使用绍兴品牌产品的,应优先予以立项。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在工程质量、建设周期、资金预算、资质等级相同的情况下,对使用绍兴名牌产品数量较大的投标项目,有关部门要予以优先考虑。

  (十六)落实品牌免检措施。对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省知名商号和省、市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企业在有效期内免工商年检和质量年检。积极支持和帮助绍兴品牌企业,冠无区域名、浙江省名和绍兴市名。

  四、营造品牌发展环境

  (十七)增强社会创牌意识。各新闻媒体要加强对名牌战略的宣传工作,引导全社会重视名牌培育,支持实施名牌发展战略。对本市品牌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以及对品牌培育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通过开辟专栏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创牌、保牌氛围。各地要规划建设品牌宣传一条街,免费为绍兴品牌提供宣传服务。对创建国家级品牌的企业,市政府在向外推介时,免费进行宣传报道。

  (十八)搭建品牌销售平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有利于绍兴品牌宣传展示的展销会、博览会、洽谈会等经贸活动,鼓励、推荐绍兴品牌参与。大中型专业批发市场、大型商场要为绍兴品牌销售提供准入、摊(商)位等便利。支持鼓励品牌企业到大中城市和县城开设品牌产品专卖店、连锁店,到境外开设分公司进行绍兴品牌的国际化连锁经营,对成绩突出的,政府给予适当奖励。鼓励绍兴品牌企业加大广告宣传力度,优先考虑市内品牌企业网点设置,加快店面招牌审批,原则上做到即时办理。

  (十九)发展品牌中介机构。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商标事务、品牌策划和质量标准、计量咨询等中介组织机构,为企业创建品牌、提升品牌、保护品牌提供优质服务。组织商标代理组织开展商标转让、许可交易业务,开辟网上交易平台,盘活企业商标资产和品牌资产。对运行有成效的组织,政府将根据其业绩给予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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