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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品牌发展的若干意见[失效]

  (七)推进品牌基地建设。充分利用产业集群效应为品牌建设带来的有利条件,打造产业集群的区域品牌,引领块状经济提升发展。各专业化生产集中、块状经济发达的区域,都要以品牌建设为载体,以产业为依托,以品牌企业为龙头,建立专业品牌的培育发展基地,提升区域经济的核心竞争力。对于符合国家级、省级、市级专业品牌基地条件的,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申报。

  (八)大力发展出口品牌。引导企业积极进行国际商标、专利注册、知识产权备案,着力扩大自有品牌出口。鼓励企业按照国际标准研究制定跨越国外技术、安全、环保等贸易壁垒措施,推进品牌产品、品牌商标和品牌企业的国际化进程,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

  三、加大品牌扶持力度

  (九)奖励品牌创建。为鼓励企业积极实施名牌发展战略,对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和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的,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为“浙江著名商标”和“浙江名牌产品”的,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为“绍兴著名商标”和“绍兴名牌产品”的,奖励2000元。对获得国家有机食品、绿色食品认证的,奖励3万元;单个产品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国内市场占有率全国同行第一的,奖励20万元。对企业到国(境)外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费每件补助50%,在境外办理多个注册商标或办理多国注册的,每家企业最多可享受2万元补助。以上奖励资金按财政分成体制由市、县(市)分别给予奖励。

  (十)加强财政扶持。对已被确认为绍兴品牌,列入市规划发展的重点产品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给予适当财政补助和贴息。

  (十一)实行税费优惠。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税前扣除。自2001年起,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讯、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自2005年起,制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企业的广告费支出超过比例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十二)加强金融服务。充分利用浮动利率政策,对技术水平先进、效益良好、诚信守信的市内中国驰名商标企业、中国名牌产品企业执行基准利率或基准下浮利率。开通绿色通道,简化品牌企业办贷手续。发挥票据作用,减少资金运用成本,对信誉良好的品牌企业,适当降低承兑保证金的收取比例。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内品牌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帮助有条件的企业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到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和返程投资,推进跨境资本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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