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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


  (十一)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是农村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业务指导中心,应依法履行公共卫生工作职责,承担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医疗救治、卫生监督以及对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等工作。要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建设标准,加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妇幼保健院(所)和医疗机构的建设,落实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的事业补助政策。

  (十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承担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公共卫生管理职能,向农村居民提供便捷、有效的社区卫生服务,一般不得向综合性医院模式发展。其公共卫生工作实行院长(中心主任)负责制,内设专门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并按绍政发[2003]105号和绍政发[2003]106号要求,配置每万人口2-3名全额事业编制的公共卫生工作人员。乡镇计生服务站要与乡镇卫生院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在农村公共卫生工作中共同发挥积极作用。

  (十三)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是三级卫生服务网络的基础。村卫生室等村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接受村“两委会”、乡镇卫生院的管理和指导,主要承担责任区域的公共卫生信息收集与报告、常见病的初级诊治和转诊、慢性病跟踪服务、健康宣教、协助建立健康档案、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工作。

  (十四)建立健全农村卫生监督体系。到2007年底,根据“划片设置,垂直管理”的原则,基本完成县级卫生监督派出机构的设置工作。原则上每2-4个乡镇或6-12万人口设置一个派出机构,配备适当数量的卫生监督人员。工作任务较重的地方可聘用公共卫生协管员。派出机构的办公用房由县级政府协调解决。派出机构的人事和财务纳入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统一管理,经费由财政全额拨给。

  (十五)提高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素质。严格准入条件,强化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学历教育,加强在职医务人员全科医学知识转型教育和乡村医生全科医学知识培训。积极开展市、县级医院结对帮扶乡村卫生机构、卫生扶贫、卫生下乡、巡回医疗等活动。实施国家“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认真执行城市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农村累计服务一年的制度,财政给予派出医院每人每年不少于5万元的补助。

  三、加强直接面向农民的公共卫生服务,健全各级投入保障机制

  (十六)大力推进“农民健康工程”。各级政府要以购买和补贴公共服务的方式,重点加强直接面向农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不断提高农村居民享有健康教育、健康随访、社区巡诊、基本医疗等卫生服务水平。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免费提供两年一次的健康检查,体检结果纳入家庭和个人健康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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