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大农村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卫生监督执法力量,协调公安、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环保等部门实行联合执法,充分发挥群众参与、舆论监督的作用。以食品等健康相关产品、职业危害及医疗服务市场监督执法为重点,全面加强对食品、药品的监管,加强对企业、学校、医疗机构等单位和其他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提高农村卫生安全保障水平。
(六)改进农村基本医疗服务。调整和优化农村卫生资源布局和配置,到2010年,力争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人口基本达到全覆盖,提高农村基本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大力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发挥中医药“简、便、验、廉”的优势。不断提高农村卫技人员防治常见病、多发病的能力,为农民提供便捷、连续、有效的基本医疗服务。
(七)做好农村流动人口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加强公安、卫生、人口计生、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及乡镇之间流动人口信息的交流。重点做好流动人口的预防接种、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外来务工人员职业健康体检工作,落实对结核病、血吸虫病、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重点传染病患者的查治和管理措施。
二、健全县、乡、村三级公共卫生管理体制和服务网络
(八)县(市、区)政府对农村公共卫生承担全面责任。建立由政府领导、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公共卫生工作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督查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开展,并将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纳入有关部门和乡镇干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县(市、区)政府负责制定并实施县域卫生规划,通过调整布局和优化配置,建立和完善以县级医疗卫生单位为指导,乡镇、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的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网络。
(九)乡镇政府要强化对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领导责任。要定期开展对公共卫生工作的检查与考核,成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负责落实县(市、区)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要确定一名专(兼)职公共卫生管理干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乡镇驻村干部要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公共卫生工作。
(十)村级组织要做好本村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工作。村“两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本村的环境卫生、改水改厕、健康宣教、企业卫生安全、集体聚餐、食品药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巡查、信息报告和流动人口的卫生管理等工作,督促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履行公共卫生工作的有关职责。各行政村要确定1-2名专(兼)职的公共卫生联络员,协助村“两委会”做好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