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
(绍政发〔200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50号)精神,努力完成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各项任务,全面实施“农民健康工程”,更好地满足农村群众不断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公共卫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总体目标和任务
(一)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总体目标。到2007年,建立以县为主,县、乡、村分级负责的农村公共卫生管理体制,建立起基本完善的、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县、乡、村三级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建立起农村公共卫生的投入保障和责任考核机制,进一步推进农村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爱国卫生、公共卫生监督和基本医疗服务,使农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到2010年全面改善农村公共卫生状况,力争我市主要健康指标保持在全省前列。
(二)强化农村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全面落实预防接种等各项疾病防治措施,有效控制结核病、血吸虫病、艾滋病、肝炎等严重危害农村居民健康的各种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和职业病,积极开展高血压、肿瘤、糖尿病、精神病等常见慢性病的综合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公共卫生信息收集与报告制度,提高对农村重大疫情、集体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应急能力。
(三)提高农村妇幼保健工作水平。加强婚前保健服务,积极引导欲婚青年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加强妇女生殖保健和妇女病防治,强化产前筛查与诊断,不断提高孕产妇、儿童系统管理水平,有效降低出生缺陷。到2010年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12/10万以下,婴儿死亡率控制在 10‰以下,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控制在12‰以下。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外来流动人口中孕产妇的保健管理,减少外来孕产妇和婴儿死亡。
(四)深入开展农村爱国卫生运动。依托“百村示范、千村整治”活动,继续开展卫生村镇创建活动,加强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安全自来水普及率达 95 %以上,卫生厕所普及率达95%以上。继续深化除“四害”工作,积极推行农村垃圾集中收集和无害化处理。 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疾病预防和卫生保健知识,增强农民健康意识,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农民形成良好的卫生行为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