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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1、在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的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

  2、越城区所属乡镇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由越城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

  3、越城区所属街道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原则上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划分管辖范围:

  (1)在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市级相关部门注册登记的,其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

  (2)在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区级相关部门注册登记的,其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由越城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

  (3)其他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原则上由越城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

  (二)关于监察机构队伍问题。根据《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根据监察任务配备专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在基层设立劳动保障监察派出机构或者兼职人员。目前,根据监察需要,在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设立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各乡镇、街道要充分利用社会保障平台,整合资源,根据职能及职责,落实专职或兼职人员,处理有关劳动保障监察事项。同时,要做好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的聘任工作,充分发挥部门和用工单位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作用。通过努力,形成劳动保障监察和法律监督网络,实行网格化的管理。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尽快使劳动保障监察力量与任务相适应,并在人员、经费、装备等方面予以必要的保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关于职工工资支付保证制度问题。各县(市、区)要根据《条例》规定,在建筑领域全面推行工资支付担保和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要落实到每一个用人单位或项目。同时,此项制度要扩大到装潢业、交通、水利施工业、租赁厂房经营的用人单位等特殊行业和已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预防和减少欠薪的保障机制。建筑业、装潢业和交通、水利施工单位的工资支付保证金或担保金的额度按工程款1%-3%确定,保证金向指定银行预存,工程验收通过并不发生工资纠纷6个月后返还保证金;租用场地经营企业、已发生严重拖欠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和各地认定的其他特殊行业,工资支付保证金或担保金的额度按用人单位月工资总额3-10倍确定,保证金向指定银行预存,连续2年不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返还保证金。具体办法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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